关于开展广东省第八届教育教学成果奖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3-09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校广东省第八届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的申报准备工作,现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粤府〔1997〕31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预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交材料
    1. 预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名称。
    2. 团队成员名单(不超过5人)(统计表附后)。
    二、申报范围
    1. 已获立项的省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和2013年后已经结题验收的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为基础的教学成果。
    2. 2013年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
    3. 其它特别优秀的教学成果。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在我校有连续3年(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2. 成果须经过2年(含)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效果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有体现教学成果水平的教研论文、著述等,并已公开发表。
    3. 申报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且近两年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4.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与校外单位合作,第一完成人应为我校人员,且我校单位应为牵头单位,成果的主要工作在我校完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能超过3个。
    5.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的教学成果,以及以已结题验收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为基础的教学成果和已获立项的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优先考虑。
    6.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不但取消资格,3年内禁止申报所有项目和申请评奖,且视情节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四、材料报送
    请各院(直属系)、各部门将本单位《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统计表》于2017年3月17日前提交教务部。纸质版提交教务部(东莞校区格物楼②B206室),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769-82676893    
电子邮箱:775883208@qq.com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统计表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务部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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