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第二届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1-11 点击数:

院内各单位:
    为调动全院广大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粤府〔1997〕31号)以及《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暂行)》(中新教〔2013〕14号)等文件精神,学院决定开展第二届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 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4. 申报项目应结合我院办学特色和优势,体现我院人才培养“早、正、严、实”的教学原则,能够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成果的推广应用打下良好基础的教学改革研究或成果。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在我院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2. 成果须经过两年(含)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效果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有体现教学成果水平的教研论文、著述等,并已公开发表。
    3. 申报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且近两年完成了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4.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与校外单位合作,第一完成人应为我院人员,且我院单位应为牵头单位,成果的主要工作在我院完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能超过3个。
    5.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的教学成果,以及以已结题验收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为基础的教学成果和已获立项的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优先考虑。
    6.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不但取消资格,三年内禁止申报所有项目和申请评奖,且视情节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三、奖励设置
院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三等,均授予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项目获奖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为保证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实际奖项可缺项。
今后上报市、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规定要求原则上从院级教学成果奖中推荐。
    四、评奖程序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系(部)、部门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须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附件1),系(部)、部门审查后统一交教务部初审(成果资格的审查),初审合格后教务部将组织专家组评审。评审结果在院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经查实有违规问题的一律取消资格,并给予当事人处分。
    五、材料报送
    请各系(部)、各部门将本单位《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成果总结及证明材料按附件1、2中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12日前将所有材料提交教务部。纸质版一式五份提交教务部(东莞校区格物楼②B206室),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材料未按要求或逾期报送,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人:柳  爽,刘  晨  联系电话:0769-82676893
    电子邮箱:619900469@qq.co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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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2. 教学成果奖申报书等填报说明


大学新华学院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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