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首届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10-20 点击数:

各系、各部门:
         为调动广大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粤府〔1997〕31号)文件精神,学院决定开展首届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在我院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2. 成果须经过两年(含)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效果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有体现教学成果水平的教研论文、著述等,并已公开发表。
       3. 申报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且近两年完成了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4.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与校外单位合作,第一完成人应为我院人员,且我院单位应为牵头单位,成果的主要工作在我院完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能超过三个。
       5.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承接国家、广东省和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三、奖励设置
       院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三等,授予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项目获奖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为保证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实际奖项可缺项。
今后上报市、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院级教学成果奖中推荐。
       四、评奖程序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须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系(部)审查后统一交教学科研工作部初审(成果资格的审查),初审合格教研部将组织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报送
       请各系、各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成果总结及证明材料按附件1、2中的要求一式五份提交教学科研工作部行政楼206室。材料未按要求报送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人:吕老师        电话:020-87215155
 
     附件: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uploadfile/2013/1020/20131020041542982.doc

      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填报说明
/uploadfile/2013/1020/20131020041556955.doc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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