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1-18 点击数:

 
中新院〔2015〕61号
 
院内各单位:
       为规范“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综合效益,推进学院“创新强校工程”的实施,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5年10月23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学院年度预决算,在学院年度预算“经常费用-教学与科研经费-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并设立项目,专款专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使用“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按学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严禁擅自转让、个人侵占或利用学院资产谋取私利。
        第四条 “创新强校工程”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按照预算批复和申报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资金的实施先使用省财政划拨的资金,再启动学院配套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申报各类项目,并根据项目建设方案以及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第六条 财务部门每月报送各项目使用进度和资金结余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条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如下: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参照学院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中青年优秀人才的薪酬、岗位津贴、学术补贴、短期进修培训等标准执行。
      (二)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实验室专用仪器、通讯设备、一般办公设备(打印机、碎纸机、抽湿机、电脑等)、家具(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软件购置、图书资料(图书、期刊、翻译资料等)等。
        1.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报流程:通过实验与信息管理部网站下载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设备物资申购审批表》,将申请报告和审批表送实验与信息管理部办理。
        2.家具/空调购置申报流程:通过校园管理部网站下载填写《家具/空调购置申请表》,将申请报告和审批表送校园管理部办理。
       (三)评审管理费:学院在开展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等工作所必要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办公用品等。
       (四)业务费:
        1.办公费:办公用品、打印费、复印费等。
        2.印刷费:印制资料费。
        3.邮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传真费、网络通讯租赁费。
        4.交通费:租车费、路桥费、汽油费、市内交通费、其他交通费。报账须提供报告或发票(在背面说明费用用途,使用人员名单,费用发生时间、地点、金额,经办人和证明人等)。
        5.差旅费:外地差旅费(按照学院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乘坐飞机须提供登机牌,原则上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0%。
        6.会议费:研讨会、学术会议、会议场地租用费。报账须提供会议通知或审批文件、邀请函、会议参加人员签到名单表等附件。原则上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0%。
        7.人员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人员费在院级配套资金内开支,控制在该项目资金总额的10%内,最高不超过50000元。
        8.培训费:师资培训、业余教育培训、其他培训,报账须提供培训通知和培训人员名单等附件。培训的项目、内容应与该承担项目相关,且培训单位必须是正规单位。
        9.劳务费:聘请专家学者、聘请专职科研人员、专家咨询费、讲座酬金等。报账须提供对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资料。原则上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
       10.科研业务费:教材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11.实验材料费:实验所必需的耗材、试剂、实验必须的材料。
       12.其他支出: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其他支出费用,原则上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
       第九条 出国、赴港澳台报账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开会、培训学习、合作交流等活动或工作的批文、会议通知、邀请函或协议书。
      (二)护照复印件(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
      (三)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
      (四)购买机票的发票、电子行程单及登机牌。
      (五)境外票据(请用中文标注内容)。
      (六)如以信用卡支付款项,请附上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消费签单。用银行汇款或邮局汇款,请附上银行或邮局的手续费单据、汇率水单等凭据。
       第十条 凡购买有关资料和实物,报账须提供购物明细清单或电脑打印小票等附件。所有发票背面须有课题负责人、使用人、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报账统一使用财务部门制定的《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创新强校工程”报销单》。
       第十一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的外拨资金,严格按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资金额度、拨付方式和管理办法等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开支审批。
      (一)一次性开支不足2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二)一次性开支在2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由经办人报送“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小组审核,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三)一次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由经办人报送“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小组和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人员费、劳务费须转入个人银行卡账户),超过1000元的必须采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核票据,杜绝虚假发票。
       第十五条 各项目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应单独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全面反映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报送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在使用期内,可跨年结转,但要纳入新的年度预算审批。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学院在校内网页公开“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报 、年度使用方案、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验收、绩效评价、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创新强校工程”、院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及教改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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