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 评选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1-12 点击数:

中新教〔2013〕14号
 
各系、各部门:
    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主要涉及三大领域: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第三条  学院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在我院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第五条  成果须经过两年(含)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效果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有体现教学成果水平的教研论文、著述等,并已公开发表。
    第六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且近两年完成了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与校外单位合作,第一完成人应为我院人员,且我院单位应为牵头单位,成果的主要工作在我院完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能超过三个。
    第八条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承接国家、广东省和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教学科研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发文公布每届教学成果评选的基本要求、推荐标准等具体事宜。学院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以教学科研工作部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须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须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系(部)审查后,按规定时间统一交教学科研工作部初审(成果资格的审查)。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工作部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成果由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委员会审核批准的院级教学成果奖名单将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结束后,学院教学成果评奖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教学科研工作部予以公布,并授予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或教学成果所有权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呈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裁定。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保密。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院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过程任何环节的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一经核实,学院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作假人员不得参与后续两届院级教学成果奖及近5年院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


第四章  奖励设置与评奖标准
    第十五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三等,授予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项目获奖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为保证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实际奖项可缺项。
    第十六条  评奖标准
    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较强推广价值;
    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取得较好人才培养效益、教育教学管理效益,并具有一定推广价值;
    三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有一定人才培养效益、教育教学管理效益,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十七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记入教职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将从院级教学成果奖中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科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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